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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留學生落戶上海咨詢 人氣:0 日期: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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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一、 對于子女投奔
(一)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存在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后,合乎本市盤算生養(yǎng)政策劃定生養(yǎng)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個別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xiàn)請求投奔本市父(母)戶口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奔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劃定的住房艱苦標準。留學生落戶上海機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一個中國人出生后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yè)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征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沒有戶口的人口。下同)落戶。
(二) 原由本市經(jīng)動員、調(diào)配去外省市工作現(xiàn)已被批準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養(yǎng)的子女從未就業(yè)、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本長期在本市、年紀不超過25周歲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 經(jīng)市教委批準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yè)生,其合乎本市盤算生養(yǎng)政策劃定生養(yǎng)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 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yǎng)外省市小孩,經(jīng)審核合乎《中華公民共跟國收養(yǎng)法》劃定,依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證》后隨父(母)在滬獨特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準予在養(yǎng)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 對于夫妻投奔
(一) 外省市人員(指農(nóng)業(yè)戶口跟非農(nóng)業(yè)戶口的無業(yè)人員,下同)與存在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上海留學生落戶政策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制作,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
(二) 外省市少數(shù)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存在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 對于老人投奔
(一) 經(jīng)動員調(diào)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xiàn)已按國度法定年紀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請求回滬投奔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養(yǎng)或未領養(yǎng)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樂意接收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 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余起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xiàn)已按國度法定年紀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合乎劃定年紀),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請求返滬投奔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 對于其余事項
(一) 本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導、民政等部分作出的外省市人員遷滬落戶審批決定中,對查明因平心而論落戶的人員一律予以注銷戶口,并由原遷出地公安部分予以恢復戶口。上海留學生落戶政策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制作,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