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欄目:留學生落戶上海咨詢 人氣:0 日期:2019-04-09
免費提供最新落戶政策及一對一落戶上海方案
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1.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hù)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yǎng)的子女,長期隨養(yǎng)父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的,可以在養(yǎng)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的,可以在其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hù)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guī)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jiān)護。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生(基本解釋:民眾的生計)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logout)本市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愿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父遷滬(hù)落戶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其父擁有撫養(yǎng)權滿5年,且其隨繼父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二、關于夫妻投靠
本市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婚姻登記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華僑人員婚姻登記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在本市、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夫妻投靠第項規(guī)定(guī dìng)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關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hù)落戶:
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wài qiān)人員的,按下列規(guī)定(guī dìng)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死亡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logout)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上海戶口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制作,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
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wài qiān)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registration)滿10年的,按下列規(guī)定(guī dìng)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上海戶口在我國已經有兩千多年的歷史。在我國戶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戶,即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yǎng)關系”立戶的稱為家庭戶,而把以“無血緣關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即由業(yè)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hù)落戶后再申請;
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本市外遷(wài qiān)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yǎng)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補充說明
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后經由本市動員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支邊、上山下鄉(xiāng)知青。
這些人員在申報本市戶口過程(guò chéng)中,雖然不能提供證明(zhèng míng)文件證明其系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經以支內、支邊、知青子女身份回滬(hù)的,則其本人可以視為。
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但不包括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unit)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hù)辦事處工作戶口的人員。
指外省市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從未就業(yè),或與戶籍所在地的工作單位(unit)解除(解釋:解決、消除)勞動合同(contract)滿5年的狀況。留學生落戶上海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指具有《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租用公有住房憑證(voucher)》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guī dìng)其他房屋憑證的房屋。
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應當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辦理落戶手續(xù)。申請人有多個可投靠地址的,原則上應當在本人的常常居住的合法住所處落戶。因家庭矛盾(事物屬性的對立)或其他歷史遺留問題(Emerson)造成其戶口不能落戶的,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并經屬地公安派出所、居委會和相關部門證實的,可以在申請人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其戶口被批準(pī zhǔn)回滬落戶時,除本規(guī)定(guī dìng)的情形外,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