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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上海留學生落戶咨詢 人氣:0 日期: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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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jù)(yī jù)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zhàn)略,加大引進力度,規(guī)范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jù)《公安部、人力資源(Human Resources)和社會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部〈關于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留學生落戶上海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jīng)審核同意后受理。
第二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unit)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伙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chǎn)業(yè)發(fā)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納稅(即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zhí)行過程)、按規(guī)定參加(cān jiā)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yè)。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來滬工作的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外獲得博士研究生(Postgraduate)學歷學位。
2.在國內(nèi)高校獲得本科(undergraduate)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research)生(Postgraduate)學歷學位,并在國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nèi)非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世界排名(Ranking)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留學生落戶上海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chǎn)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chǎn)權房內(nèi)的,附房屋產(chǎn)權證。
3.在國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undergraduate)學歷、學士學位。
4.在國內(nèi)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pay)情況(Condition)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undergraduate)、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同時最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unit)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pay)情況(Condition)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的人員。
來滬創(chuàng)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chuàng)辦公司的留學(Study abroad)回國人員,本人擔任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Shareholders),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unit)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上海戶口辦理中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一個中國人出生后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yè)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征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沒有戶口的人口。
世界排名(Ranking)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發(fā)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予以公布。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fàn wéi)。
留學(Study abroad)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yè)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unit)簽訂的勞動合同(contract)有效期在1年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以上;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