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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落戶資訊 人氣:0 日期: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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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辦上海市居住證的朋友先了解一下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居住證》的申辦、發(fā)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xié)調。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
教育、衛(wèi)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br> 第二章《居住證》一般規(guī)定
第四條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五條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作為《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wèi)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險、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第六條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fā)機關和簽注有效期限等。
第七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br> 第三章《居住證》辦理
第八條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第九條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
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于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申辦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上海海歸落戶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yè)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tǒng)一簽發(fā)。留學生落戶咨詢
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制作,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申請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
《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
第十六條
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xù)。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留學生落戶中介
第十七條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xù)。
第十八條
持證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