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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辦事指南 人氣:0 日期: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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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依據(jù)《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程序和標準》(試行)第41條和第43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批準,我中心對認證書類型和部分認證書表述進行了調(diào)整,調(diào)整后的認證書版本將統(tǒng)一增加所獲學位證書具有相應學歷的表述,并將取消含有合作辦學字樣認證書名稱的表述。
凡獲得國(境)外高校頒發(fā)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證書并已獲有下述認證書的認證申請人可本著自愿的原則,自即日起提出更換認證書版本的申請(通過聯(lián)合培養(yǎng)方式所獲頒國(境)外證書不在此次更換版本范圍之內(nèi)):
1、《中外合作辦學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內(nèi)地與港澳地區(qū)合作辦學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學歷學位認證書》內(nèi)容中無“XXX所獲XX學位證書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學歷”的。
請點擊申請更換認證書版本,下載申請表格及申請須知。
咨詢電話:010-62677800
特此通知。
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中心
2012年2月10日